最近有不少HR小伙伴询问,员工月末入职或者月初离职,当月的社保还要为其缴纳吗?
比如,有新员工在8月25号入职,老员工在8月8号离职,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那么8月份的社保,公司还需要为这两名员工缴纳吗?
多数企业的常见操作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求职工个人全额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或者直接不缴纳当月保费。
企业给出的理由也总是惊人的相似:公司有规定,当月工作不满月,不缴纳社保费。如果个人想缴纳,就需要自行承担费用。
多数企业在处理员工月末入职、月初离职的社保缴纳问题时,也有企业按照内部规定,一般的做法是:
针对入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入职,公司将为其缴纳当月社保,15日之后入职,公司将从下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保;
针对离职员工,在当月15日之前离职,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而在15日之后离职,则公司会为其进行社保缴纳。
这样的企业规定究竟是否合法呢?常见操作≠合法合规
其实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所以上述的那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其实是不合法的。
因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不能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视为无效!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也就是说,员工在职期间,如果企业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出现员工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将会面临以下用工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或者刚入职,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具体案例可参考:上岗第一天就猝死,15分钟内公司赶紧参保缴费还来得及吗?
不是每个公司都能及时为员工增员,哪怕员工在入职1分钟发生了意外,也会被判定工伤。但社保不一定会在短时间内就增员成功,所以补充工伤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和社保相比,补充工伤的及时补位的优势明显~
企业要注意这些情况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此情形为仅受在职天数导致收入较低,而非企业绩效等故意状态下导致月收入异常低于常值甚者低于最低月工资的情形);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此情形必须商定一致且只能在离职日之后发起停保和次日发起解合,避免形成工伤后社保处于停保状态)。
实操中不管是“当月申报当月减员”还是“当月申报次月减员”等规则,如果法理上判断有强制义务,则需要补缴。
回到“员工月初离职,企业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保”的问题,一旦员工深究,实操中还是很有希望能获得补缴的。
也就是说,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综上,建议HR和员工协商一致,灵活处理,比如:员工10号在上家离职,15号入职下家,下家基数更高,员工肯定想离职当月办理减员;但是如果还没找到新工作的,就有可能会搬出条文要求HR给缴纳当月社保~这就到了考验HR沟通能力的时候了
给工作未满月员工补缴社保的做法,会让公司承担